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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国,必须以法律为底线
录入者: 原创 来源: 本站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 2012年09月18日

爱国,必须以法律为底线

  日本对我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后,引发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,一些地方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反日游行,声讨日本的罪行,这本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举动。但是,某些人士在号召抵制日货之时,却强制他人不得购买日货,更有甚者,少数人竟烧毁同胞的日系车辆,打砸日资和出售日本货商店,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日游行,活脱脱地演变成了一场打砸抢的闹剧。

  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,许多日货和日资工厂,背后有许多中资背景,它们养活了大量的中国工人,向中国政府交纳了大量的税收,给中国人增添了财富输入了技术。抵制日货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,用之不当就可能伤了自己。不过,抵制日货,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,的确是公说公有理、婆说婆有理的事情。但是,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,我坚持捍卫公民抵制日货的权利。因为,只要你认为抵制日货能对日本经济形成打击,能体现你的爱国热情,那么,这就是你个人的权利,我坚决捍卫你抵制日货的权利。

  但是,真理多向前走一步就成了谬误。抵制日货,将自家购买的日货砸了,那是你的权利,但是,你不能因此砸了其他公民购买的日货,因为那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,而私有财产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的。而且,法律上也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在公民购买日货的当时,你并没有告诉他不允许购买日货,法律也没有禁止他不能购买日货,当他购买了日货,日货成为他的个人私有财产后,你没有权利指责他购买了日货,更没有权利来破坏人家的私有财产。

  那么,不砸他人的日货,只是警告他人不能购买日货,或者在警告无效后再砸他人购买的日货,有没有道理呢?这也是违反法律的,为法律所禁止。日货在中国市场流通,公民可以自由购买,这表示国家和法律是允许日货在中国市场流通,并不禁止公民自由购买。那么,根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,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,公民购买日货是他的权利,他购买日货后,日货就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,就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来强制禁止他人购买日货。爱国青年如果认为抵制日货能打击日本经济,能灭日本强占我钓鱼岛的气焰,那么,你要么是建议其他公民不购买日货,要么就是通过倡议,推动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禁止公民购买日货。

  那些借口抵制日货,进行打砸抢,强制禁止他人购买日货的人,不管有多么高尚的借口,都改变不了他们违法的本质。他们或是涉嫌抢劫罪或是涉嫌盗窃罪,或是涉嫌毁坏公私财产罪,或是涉嫌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。最近,深圳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在公共场所故意打砸、损毁他人日系车辆的4名嫌疑人,传达了国家明确的立场,那就是绝对不允许以爱国名义行犯罪之实,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  爱国是高尚的情怀,但是,爱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,因为,如果以爱国为名义践踏法律,损坏同胞的私有财产,最终的结果恐怕不是让国家更加团结一致对外,而是引发自己内部的矛盾,消耗自己的力量,这样的爱国绝非真正的爱国。每一个真正的爱国者,必须从遵守法律,尊重同胞的财产和权利做起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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